根据《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调价〔2021〕95号)文件精神,结合公证工作实际,特将未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l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最低标准为500元,涉及财产的按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准收取。代书费80元、副本每本20元,另行收取。
(三)证明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的,公民个人普通委托、声明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处置的每件收费400元;涉及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声明每件500元;外出办证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收费400元,涉及财产的每件收费800元。因当事人原因外出未办成的减半收取。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行动不便人员(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外出办证减半收取。代书费80元、副本每本20元,另行收取。
(四)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5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至6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6000001元至8000000元部分,收取0.02%;
8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三、办理遗嘱、遗产方面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0元;遗嘱代书费每件80元,副本每本20元;摄像、刻录光盘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另行支付。80周岁以上老人办理遗嘱按相关政策执行。
2、保管遗嘱每件收费200元;
3、清点保管遗产,按第一条第三款收取。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5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公证,依据实际难易程度、工作量、是否需赴外地协商收取(计价方式为:每小时1000-2500元)。
六、其它公证服务项目:
1、以上公证事项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80元。
2、关于上门服务,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行动不便人员(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确实不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提供预约免费上门服务;不属于上述情况需要上门服务的,市内上门服务费1000元,需到外地的依据具体情况协商收费;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每件20元(民事事项免收)。
3、以上公证事项若需增加公证书份数的,涉外公证每本收费40元,国内公证每本收费20元。
七、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八、未尽事宜,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武汉市蔡甸公证处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