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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继承公正须知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26日 字体显示:  

    1.死者的死亡证明(相关医院或派出所出具)以及火化证。

    2.死者的遗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存折等)。

    3.证明(内容要点)

     (1)死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死亡时间;

     (2)死者父母姓名(指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住址、出生年月日、是否健在,如死亡注明死亡时间;

     (3)死者配偶姓名、出生年月日、是否原配,如死亡按上述要求写明;

     (4)死者所有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是否独立生活,如有死亡的也要写明死亡时间提供死亡证明并注明子女配偶的基本情况;

     (5)最后注明“死者再无其他子女”。

     此证明由居(村)委会出具并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府确认是否属实。如死者是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证明由单位(处级或者乡政府一级)的人事部门按上述要求出具。

    4.所有继承人必须带身份证、户口到公证处,是死者配偶的还是要带结婚证。不便到公证处来的,应到其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并将公证时提交到本公证处。

    5.死者的碑文照片。

    6.具体细节详询承办公证员。咨询电话:8494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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