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调价〔2021〕95号)文件精神,结合公证工作实际,特将未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l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最低标准为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三)证明涉及不动产的委托每件最低标准为300元、其他事务性委托每件最低标准为200元。
(四) 证明涉及不动产的声明每件最低标准为300元、其他声明每件最低标准为200元。
(五)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5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至6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6000001元至8000000元部分,收取0.02%;
8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三、办理遗嘱、遗产方面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0元(包含摄像、光盘刻录费用)。
2、保管遗嘱每件收费200元;
3、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4、清点保管遗产,按第一条第三款收取。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5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公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每小时1000—2000元收费。
六、其它公证服务项目:
1、证明产权(不含知识产权)每件收费400元。
2、证明宅基地使用权每件收费80元。
3、提存、登记、保管文书每件100元。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80元。
4、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每件20元(民事事项免收)。
5、以上公证事项若需增加公证书份数的,涉外公证每本收费40元,国内公证每本收费20元。
七、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八、上述公证收费标准为下限收费标准,最终公证服务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
九、未尽事宜,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武汉市新洲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