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武汉市公证协会业务活动的开展,履行协会的职责,根据《武汉市公证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都应当按照《武汉市公证协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会费标准附后)。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第一季度为当年年度会费缴纳时间。逾期未交纳会费的,将停止向其提供信息、资料,取消其参加学术交流、理论研讨和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个人会费减免;团体会费以各公证机构为单位收取。
第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市公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会议支出;
2、组织开展公证理论研究、业务培训及国(境)内外工作交流;
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公证员依法执业;
4、保障协会办公经费支出;
5、奖励表彰及公证宣传活动;
6、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7、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六条 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预算需经理事会批准。会费支出由协会负责人在批准的预算内审核报销。
第七条 协会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监督,并应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接受监事会和全体会员监督。
附: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长单位:27万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25万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15万元/年
(四)理事单位:4万元/年
以上是武汉市公证协会会费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