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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证协会会费收支办法(草案)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30日 字体显示:  

第一条  为了保证武汉市公证协会业务活动的开展,履行协会的职责,根据《武汉市公证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都应当按照《武汉市公证协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会费标准附后)。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第一季度为当年年度会费缴纳时间。逾期未交纳会费的,将停止向其提供信息、资料,取消其参加学术交流、理论研讨和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个人会费减免;团体会费以各公证机构为单位收取。

第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市公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会议支出;

2、组织开展公证理论研究、业务培训及国(境)内外工作交流;

  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公证员依法执业;

  4、保障协会办公经费支出;

  5、奖励表彰及公证宣传活动;

  6、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7、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六条  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预算需经理事会批准。会费支出由协会负责人在批准的预算内审核报销。

第七条  协会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监督,并应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接受监事会和全体会员监督。

附: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长单位:27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25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15万元/

(四)理事单位:4万元/

以上是武汉市公证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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