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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积极介入化解经济纠纷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15日 字体显示:  

    江西省某农资公司与南昌市某建筑单位签订的一份建筑合同规定,四栋宿舍楼的竣工时间为1994年4月1日前(合同未办公证)。该施工单位一拖再拖,后来干脆把施工队伍撤离现场。农资公司束手无策,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到南昌市第二公证处,要求提供法律帮助。公证处受理后,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可行性意见,促使双方重新订立新的补充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公证后,该建筑公司虽有加紧施工的具体表现,但为了达到偷工减料的目的,擅自请来了质检部门对四栋宿舍楼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强行要农资公司接受。公证员闻讯后及时奔赴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48张照片,并请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鉴定,以确凿的证据证实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及时出具了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直接向质检部门送达。质检部门接到保全公证书,在铁的事实面前,只好承认此房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接着,公证员找到该建筑单位进行调解,引起了该公司经理的重视。这位经理马上找到农资公司表示一定返工。返工后,公证员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测定该宿舍为良好工程。

    公证的介入和公证员卓有成效的证后调解工作,缩短了工期,平息了纠纷,避免了农资公司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不仅农资公司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建筑公司也因此增强了法律意识。他们事后感慨地说:“看来公证的确不是可有可无的啊!公证不公证,结果大不同!”

[转自丹东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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