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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存款继承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19日 字体显示:  

    《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第二十条规定,对继承数额不超过5000元的存款、有价证券的公证申请,如公证机构认为继承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可以在申请人签署保证书后,仅对继承人提交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财产凭证和全体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做形式审查后出具公证书。可见,小额存款继承中的“小额”可以认定为不超过5000元的范围。那么在我们的公证实际工作中,公证员对于所谓的“小额存款继承”公证真的能如此操作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存款或者有价证券无论其数额大小,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发生时起,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权,无论继承人本人是否实际知晓其继承权,继承人在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不是设定权利,而是确定权利。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具体适用到继承权公证,或者说是法定继承权公证时,就是要求公证员认真审查核实证据材料,不能遗漏法定继承人。

    对于“小额存款继承”中并非全体继承人到场(到承办继承权公证的公证机构或者继承人所在的当地公证机构),仅凭申请人提交的继承人提交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财产凭证和全体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申请人签署的书面承诺出现问题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书,就能为申请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这一做法很容易使公证员、甚至公证机构陷入诉讼甚至败诉、赔偿的囧境。

    继承权公证本身与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数额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只要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继承的遗产数额多少,都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有无继承权和继承遗产的数额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继承权数额小≠没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也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不得遗漏继承人,要求全体继承人都到场,并且承办机构的公证员必须亲自审查、核实继承人身份,核实其是否为继承人本人;或者继承人在外地无法亲自到场时,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由当地公证机构负责核实。这正是为了保障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使企图侵占其他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的继承人无计可施。

    例如,继承人有10人,4人在本地,5人在外地,1人在国外。如果本地的继承人故意隐瞒事实,可能在外地的5名继承人和在国外的1名继承人根本无法得知被继承人的真实遗产数额,甚至不知道被继承人有遗产或者遗产数额多少。此时如果采用申请人保证书的形式,公证员没有尽到审查、核实义务,一旦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捏造、伪造文书或者事实,不告知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4名本地继承人“保证”其余6名(其中5名外地继承人确实自愿放弃继承权,但是1名外国继承人不愿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公证处为申请人出具了由本地4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证书,使4名本地继承人实际取得了遗产。那么对于在国外的那名继承人来说,等于是公证机构剥夺了其合法继承权,与继承的财产是否为“小额”没有联系。但是公证机构并没有剥夺其合法继承权的权利。一旦其得知真实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必将陷入困境。

    法律是有位阶的,《继承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公证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公证程序规则》是由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是由业务规则委员会制定的。根据下位法必须遵守上位法的原则,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遵守《继承法》、《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笔者还要指出的是:《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是由业务规则委员会于2007年9月5日制定的,《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已于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并没关于“小额存款继承”可以使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那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那么《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的内容也已经不再适用了。

    综上所述:公证员在办理 “小额存款继承”公证过程中不能适用所谓的“简易程序”,不能因为存款标的小,就从程序上偷工减料,把自己(公证员)和公证机构送上被告席,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公证”的良好形象,从而最终阻碍了公证事业的蓬勃发展。

                                                                                 撰稿人:邱莎莉

                                                                                 所属单位:江天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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