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是一项具有超前性、预防性的法律制度,体现和谐理念和法治精神,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体系重要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公证工作所具有的预防保障功能,能够依法调节社会关系,保障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公证制度的延展性、广泛性能够覆盖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公证工作具有法律赋予的公信力,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建设等诸多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我国跟法治先进国家一样,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我国《公证法》规定了公证职业的准入条件,担任公证员,需要具备公道正派、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行。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入职门槛相同,都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担任公证员,还需在公证处实习2年以上,获得司法部任命。我国现有公证员12700多人,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博士学历人员在不断增多。行业的感召力和公证职业高度的社会认同度,吸引一大批高学历和法律知识功底过硬的年轻才俊加入到公证的行列,公证队伍的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完全能够满足各类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公证处办理公证,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符合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公证程序审批,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成公证书交当事人使用。
近年来,我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初中新生入学电脑派位、体彩福彩抽签摇号、大型文艺评选等具有品牌效应的公证,展现了公证人优秀的执业能力。
公证机构还办理了大量的合同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提存公证,从源头上预防了纠纷,减少了诉讼,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发展、对外交往的增多,公民出国旅行、留学、移民、经商越来越普遍,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成绩单、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文书的公证,已经成为对外交流、经济交往中必须的法律文件。
公证处所办理的大量房产、存款、股(票)权的继承公证以及赠与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银行抵押贷款公证和民间借贷抵押公证等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不动产登记的事项,公证已成为不可缺少的前置法律服务程序。订立、保管遗嘱公证,委托他人处分财产的委托公证,旧城改造、棚户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公证,评估机构选举、商品房销售选房顺序的抽号等公证,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新兴事物的不断涌现,很多具有前沿性质的公证事项逐渐增多,公证服务也在依法不断创新,如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动植物新品种的保全证据公证,网页电子数据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语音电子数据的保全证据公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的保全证据公证,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的保全证据公证等新兴公证,已被社会自觉加以利用,并在司法实践中被人民法院认可。
公证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之所以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越来越被广泛重视和使用,是基于公证具有法律规定的三大特有的效力。
一是证明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普遍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具有极强的社会公信力。
二是强制执行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及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可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是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如约定公证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未经公证则不生效。
国外有句法律谚语叫做“开一家公证处,等于关一家法院”,可见公证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方面有着多么强大的作用。中国人一直秉承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打官司从来不是中国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采用公证提前过滤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产生,这是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公证,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生活的一种基本选择和习惯。
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主任 田建春